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雇主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時,其面罩之 入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之位置,並保持有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