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47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
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