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47 條
高壓氣體設備之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
、熱交換及加熱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溫度計,且應採取該設備內溫度超過
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