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1
法規名稱:
廢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47 條
移動氣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燃性液化氣體於裝卸液體及氣體之開口部分,設置內裝型超流防止 閥。 二、接通於氣體部分應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安全閥。 三、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液面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