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4
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47 條
雇主應將解體船現場勞工編入消班,以施工負責人為班長,負責現埸消防 安全管理事宜,消防班人員名冊應送港務警察機關消防隊備查,並由消防 隊派員訓練,舉行消防演習,以資熟練使用現埸各種消防器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