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7 條
熔接部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試驗板,並經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
之機械試驗合格:
一、實施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裝設於胴
    體端部,並使其熔接線與胴體縱向接頭在同一直線上,與胴體縱向接
    頭同時實施熔接。但多節胴體之各節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不在同一條
    件下實施者,應就每節胴體各製作一個試驗板。
二、實施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與胴體或
    其類似構件分開備妥,並於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延續以同一條件
    實施試驗板之熔接。但前款試驗板與胴體或其他構件之周向接頭在同
    一條件下實施熔接,且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
    者,得免置備周向熔接試驗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