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相關產業廠商、事業單 位或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 後九十日內持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經輔導就業仍未就 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本署各分署辦理就業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