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47
四十七、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
        外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