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47 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
醫師複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