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48 條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