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48 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
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
採取之改善措施。
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
安全之虞者,應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
(構)責成船方改善後,再行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