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為救出潛水作業勞工,得在必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 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 雇主依前項增加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者,應於勞工救出後,採 取下列措施: 一、有症狀者,立即送醫治療。 二、無症狀者,依附表四之三處置。 三、進入減壓艙再加壓時,加壓速率依潛水人員可容忍範圍為之。但不得 超過每分鐘二十四點四公尺(八十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