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四十五條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 僱之外國技術人力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技術 人力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 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 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