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48 條
雇主依第四十五條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
僱之外國技術人力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技術
人力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
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
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