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07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49 條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 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