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9 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
    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
    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
    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