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4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
    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
    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