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9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49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