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