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40
法規名稱:
廢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49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害氣體工作場所,應視各該氣體之危害作用與程度,配 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