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9 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
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
    ,得免繳驗。
未提具符合前項規定文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
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