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3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49-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