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5 條
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三級。
職業訓練師之遴用資格,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