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下列三級:
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一級。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二級。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三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