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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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資格與退伍時間:
 (一)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在十年以上者,於計畫退伍前六個月內
      依其意願接受訓練,結訓次日必須退伍,若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則自開訓日起屆滿六個月之當日生效退伍。
 (二)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志願續
      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官兵志願留營二年以上,於屆退前六個
      月內依其意願接受訓練,且須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伍,並繼
      續完成職訓課程。
 (三) 退伍事宜,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