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