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 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