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第 5 條
本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
席。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
開會時派員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
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