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26
法規名稱:
廢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5 日
5
五 調解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調解委員出席調 解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等相關費 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