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
第 5 條
本貸款申請人之條件如左:
一、貸款申請人以在鹽場、煤礦場從事直接生產之鹽工、煤礦工,工作滿
    一年以上者為限。
二、修繕住宅貸款申請人,以有自用住宅者為限。子女教育貸款申請人,
    以有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