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 5 條
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
    得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
二、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
    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