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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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律師費、借貸裁判費及強制執行
    聲請費,應檢據每審級核 (補) 繳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聲請費裁定正
    本、有關單據及事證,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中央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為審核前項作業,應成立審核小組負責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