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 總額之情形,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所占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 率百分之五。 二、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 率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及保險費總額,不包括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 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