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1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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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 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 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