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29 日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
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