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份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 開具後十日內寄送保險人,第二聯附於病歷備查,至少保存七年,第三聯 交由被保險人收執憑以複診。 保險人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