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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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或原請領人繳納(還)第二點第二款
    至第四款之款項,應通知其於文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還);未
    於期限內繳納(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還
    )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