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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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殘廢給付之核給:
      1 原無領取殘廢給付之離職退保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之原勞保被
        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核給。
      2 原已領取殘廢給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殘廢程度加重者,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