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
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