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9 日
第 5 條
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挖製裝置。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
設計、製造或檢查一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關科組畢業並從事
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或從事鍋爐、壓力
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上經驗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