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13
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7 日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