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