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