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
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圖式。
二、內容:
(一) 名稱。
(二) 主要成分。
(三) 危害警告訊息。
(四) 危害防範措施。
(五)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應標示之主要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
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
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危害物質名稱
及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