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 條
非經評鑑合格之單位,不得辦理未經評鑑合格職類之術科測試。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進行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為在海上、海下或空中、室外進行之職類。但其所
    需機具設備,仍須列入評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