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 條
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