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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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公正評審各項獎勵名額及給獎等級,本會職業訓練局得聘請學者專
    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
    席。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完成後解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