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委託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
費用:
一、委託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委託前款以外之國內外訓練、教育、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員工之進修訓
    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