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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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通報程序:
(一)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本要點二所訂資袼之外籍勞工,即可就近交
      付收容單位代為收容。收容單位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內傳真「外籍
      勞工收容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如附件一)至職訓局註記,
      並電話確認。
(二)外藉勞工逕洽收容單位收容時,收容單位應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收容單位通報後,於 1
      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二之安置對象資格,並將認定結果
      通知收容單位。收容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一個工作日內傳
      真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並電話確認。
(三)職訓局接獲收容單位傳真之通報表,經審查如所報外籍勞工不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不予註記,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收容單位。
(四)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受收容之外藉勞工後續相
      關事宜,收容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應在收容期滿前傳真通報
      表至職訓局延長收容期限。另符合本要點四、第二項規定者,應於
      收 容期滿前專案函報職訓局延長收容期限。
(五)收容原因消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收容單位取消收容,並由收
      容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傳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並電話
      確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