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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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方式:
 (一) 先期作業:
      1 各職訓中心應依附表二業務分工區域經常蒐集服務轄區內資訊軟
        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主
        辦職類群之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訓練之參考。
      2 每年十二月中旬前由本局邀集各職訓中心召開當年度訓練計畫執
        行情形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職業訓練規劃辦理方向說明會議。
      3 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之主辦職中心 (泰山職訓中心) ,應於每年
        度開始前,針對軟體人才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等情形,召開產業
        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管、學討會等會議,整合相關部會、
        資訊業界及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見,提出符合業界需求及培
        訓單位可配合辦理之課程,以切合實際需要辦理訓練。
      4 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案之各類群之主辦職訓中心 (桃
        園、中區、台南及南區等職訓中心) ,於每年度開始前應召開主
        辦職類產、管、學研討會,了解產業發展方向又主辦職類就業人
        力需求外,並廣泛徵詢產業界培訓單位等各方面意見,納為採購
        規劃及評選訓練計畫組合 (包含招訓對象及條件、課程架構及大
        綱、學術科及實習時數配當等) 之參據。
 (二) 訓練勞務採購:
      1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依核定分配預算數,產、官、學等會議決議及
        相關作業規定,研擬訓練計畫勞務委託招標文件,並依政廠採購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2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已審
        核通過之契約草約,依各訓練班次訓練所在縣市別分列成冊,以
        備文方式函送業務分工區域之職訓中心,並副知本局,辦理簽約
        事宜,並由業務分工區域各職訓中心負責後續之訓練計畫質管控
        、推介就業及經費撥款核銷等事宜。
 (三) 各職訓中心應依所負責轄區,進行下列有關訓練勞務品質管控及介
      就業等事宜:
      1 辦理轄區內所有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輔導並協助資訊軟體
        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訓練單位,瞭解培訓計畫具體目標及相關
        應執行事項 (含教務、會計、輔導及其他行政配合事項等) ,並
        建立經常聯繫管道。
      2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辦理招生宣導及參訓學員甄選事宜。
      3 督導訓練單位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所收繳之自繳費用,應於開訓
        後五日內解繳至本局,由本局開立繳款收據予繳款單位,並副知
        簽約職訓中心進行線費金額核驗。
      4 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生活淨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退費之申請
        及發放作業。
      5 每訓練班別至少不定期訪視二次,以查核學員上課及培訓單位教
        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訓練辦理情形報告表。
      6 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賽道及處理制度等事宜。
      7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與企業合作共同進行培訓工作,提供學員實
        習機會、課程實作或其他建教合作之機制,使受訓學員於結訓後
        能順利就業,期達成訓用合一之目標。
      8 輔導訓練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
        製作發表會。
      9 辦理學員期中座談會:全面與每班參訓學員面對面溝通,瞭解受
        訓情形,及協助解決受訓學員訓練問題,並以問卷方式全面辦理
        參訓學員滿意度調查,督導訓練單位進行缺失改善。
     10 舉辦轄區內培訓班別期中檢討會議,適時瞭解訓練執行進度並即
        時解決問題,並於年度結束前舉辦理末座談會,聽取培訓單位及
        產業界意見,作為下年度執行之參考。
     11 按照訓練職類群分別撰寫期末報告書,送各主辦職訓中心參考,
        並由各主辦職訓中心彙整後將主辦職類期末報告書五冊送本局核
        備。 (期末報告書至少需包含各培訓班別開 (結) 訓名冊、核銷
        金額、訪查紀錄表、推介就業成效、產官學研討會議紀錄、期中
        檢討會議紀錄、期末檢討會議紀錄、全年度執行成效、下年度規
        劃方向及相關建議等項目)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