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