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視業務性質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個案管理員。
二、就業服務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輔具服務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暨培
訓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